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中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2)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中央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3)基础管理健全规范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决策、监督制度,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健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细化,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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