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输入30

客户服务


可输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一个包括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规,其中的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覆盖范围是全国城镇职工。从历史沿革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划分为国家保险模式(1951-1986年)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1986年至今)两个大的时期,前一个时期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后一个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一、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51-1986年)
  这一时期又分为统筹保险和单位保险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带有全国统筹互济性质的养老保险,后一阶段统筹互济性质没有了,退化为各自为政的单位养老保险。这两个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带有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共同特征,即现收现付制、个人不缴费、与就业和工资相关联、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其基本体系框架如下:
  覆盖范围: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及其职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经费来源:企业负责、政府担保、个人不缴费。(1969年以前的企业缴费,所有福利费总费率为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其中70%留存本企业工会,30%上交全国总工会作为调剂金)
  资格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人,男性60岁,女性50岁;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男性60岁,女性55岁。特殊行业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提前,高级官员和专家等退休年龄可延长。
  保险待遇:养老金与工龄和工资挂钩。一般情况下,企业工人连续工龄满20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75%;国家机关员工,工龄满35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88%。事业单位员工,其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最高达90%(工作满35年)。工龄20/35年以下,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应递减。
  公务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等4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等2项。国家机关员工和事业单位员工养老金构成不同,保险待遇也有区别。国家机关员工退休后,养老金构成除了其退休前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的100%,还有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按照其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付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年至今)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的建立有一个过程,这个时期又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酝酿与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1984年广东东莞、江门进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试图突破单位保险的框架;1985年1月,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发布《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这两个法规因摆脱了单位保险、第一次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而具有开启我国养老保险新时代的标志性意义;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告“国家养老模式”时代的结束,我国从此开始建设“三支柱”养老保险安全网;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与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5年)
  1997年,通过总结各地试行经验,权衡各方利弊,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是一项在我国社会保障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规,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调整了社会统筹与个人两个账户的比例,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支援个人账户。
  2002年,民政部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始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明确企业缴费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
  (三)深化改革阶段(2005年至今)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管理,意见要求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2011年,为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管理,部分地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不断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促进制度更加成熟与健全,提升老龄化社会治理的综合能力,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享性、适应性及协同性得到稳步增强和提升。2014年和2015年,为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人社部相继发布关于“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该计划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养老保险缴费征缴力度,更好地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结构体系的优化,2015年,国务院办公室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给企业减负,更好地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2015年,人社部颁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基本”属性,并给予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性养老保险更多的发展空间;在人口流动大背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现状下,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2013年和2016年,人社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不断适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阻力;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同发展,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制度的保基本功能,尽可能满足退休人员对养老服务的基本需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