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前身即为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 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 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
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 采用的是 “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 ,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要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 但是收益率过低;要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 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
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 ,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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