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11号令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同时废止。
在延续23号令主要制度框架设计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需求, 11号令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 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规定更细致、内容更明确、表述更严谨。
(一)加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从总体上看,11号令加强了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职责与条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根 据市场的实践情况和最新发展变化都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同时,11号令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履职时可采取的措施,及在监督和检查时应承担的责任,对中央和地方在企业 年金业务的监管权限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对企业年金业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理机制。这些新增条款不仅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督管理企业年金业务提供了执法依 据,也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是对整个市场制度环境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年金受托人地位
11号令加强了对企业年金运营相关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强化了受托人的地位和职责。一是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进行了更为 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二是明确和细化了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的有关规定,对理事会模式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三是针对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法人 受托人地位被弱化的现象,突出强调了法人受托人“中枢神经”的重要地位。
(三)松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资产配置灵活度
11号令基于市场需求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增加中央银行票据、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 险产品、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等投资品种;二是调整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将货币类资产比例从20%降低至5%,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从50%提高到95%,取消股票投资比例20%的 限制,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比例最高至30%;三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调整机制。这些内容的调整,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资产配置上的自由 度和灵活性,有利于管理机构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盈利能力。
(四)引入集合计划和保留账户管理,充分体现市场需求
11号令首次明确提出集合计划的概念,并提出了对集合计划进行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可以预见,随着集合计划的合规合法化,它将为我国众多中小型企业提供 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通道。11号令还首次明确了保留账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保留账户管理的方式、收费方式等。有关保留账户管理的规定,将有利于年金机构对保留账户 实施管理,从而有效保障保留账户资产的持续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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