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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